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如今我们的生活越来越丰富多样,社会的进步使得我们
的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致复杂。早在古罗马时代,出现了能够代理当事人与对方当事
人对诉的律师,这是社会进步、法治发展的结果。就目前世界范围内的司法活动来
看,借助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获取证据已经成为其发展的趋势。就我国司法活动而
言,大量涉及高科技和专业知识条件的出现,比如医疗纠纷、环境污染、知识产权
等复杂案件,使得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越来越依赖于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当前,
我国正将原有的纠问式庭审方式向对抗式庭审方式改革,故对法庭质证和认证提出
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司法实践中超职权主义的鉴定机制的存在以及法官、当事人
对专门知识的缺乏,导致科学证据和鉴定结论在庭审中得不到有效的质证和法官过
分依赖鉴定结论,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客观认定,有违程序正义的要求。为维护当
事人的诉讼权益,进一步地落实庭审方式改革,完善证据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颁布
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民事证据规定》)。其中第61条规
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
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
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
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
「〕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这一条文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的程
序、权利义务及费用承担作了原则的规定。从我国审判实践出发,在吸收和借鉴英
美法系专家证人和大陆法系技术顾问等制度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创设了我国的专家
辅助人制度。
专家辅助人并不能算是诉讼上的新生事物,但是由于近些年来诉讼模式改革的
必然趋势,以及可预料到其在诉讼中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故我国法律中的规定,
即《民事证据规定》第61条,显得对实践的指导非常不明确。再者诉讼理论上对专
家辅助人的概念、法律地位等研究很少,以至于司法实践中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参与诉讼的态度不一,程序上也比较混乱,所以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研究。
1.2专家辅助人概念之探析
在我国,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我国诉讼实践中早已出现,但在法律上仅体现
在《民事证据规定》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诉讼中如何理解,其与专家证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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