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国外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是专家辅助人制度建立和存在的基础。只有在理
论上明确了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其他关于其资格、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问
题才能得到相应的确定。根据两大法系有关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参与诉讼的法
律规定,其在诉讼中的地位是不同的,具体来说:
在英美法系国家,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是“专家证人”和“具有专门知识的
辩护人”,法律上没有规定专家辅助人这一概念。专家证人是处于证人和辩护人的地
位,当事人双方自行委托,在法庭上充当委托方的辩护人。专家辅助人为特殊的证
人,从属于当事人,以本方当事人的立场和利益为鉴定活动的目的。英美法系国家
的专家证人的诉讼角色,实质上已经包括了专家辅助人的所有内涵,因而诉讼中也
就没有必要再规定专家辅助人制度。
在大陆法系国家,专家辅助人主要相当于诉讼中的技术顾问。技术顾问是在诉
讼中控辩双方聘请的为审查判断案件中的某些技术性证据、指导或参与技术证据的
法庭辩论活动的技术专家。有的国家(如意大利)诉讼法中就规定了在诉讼中当事人
可以聘请技术顾问为自己服务,这种技术顾问不同于鉴定人,也不是证人,是当事
人一方聘请并为其服务的技术专家。
3.2我国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
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
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我国对有关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规定仅此一条,所以对其诉讼地位的规定还
很模糊。但有以下两点是很明确的:1、专家辅助人是由当事人聘请的,受雇于当事
人,仅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这表明其诉讼地位不等同于当事人;2、专家
辅助人可以参与庭审,就案件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对鉴定人进行询问,但是其必须
经过人民法院准许,这表明专家辅助人是在人民法院的控制下,其并不能如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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