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证据 > 民事诉讼质证 > 民事诉讼直接原则 >
论民事诉讼的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在我国之适用
www.110.com 2010-07-29 10:15

  一、问题的提出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简单地说就是法院、当事人、第三人为诉讼行为的基本准则。有的国家在民事诉讼法的首位对此集中加以明文规定,如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就是如此;有的国家如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则将民事诉讼的原则规定在有关诉讼行为的章节之中。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确定,依赖于民事诉讼的模式。所谓民事诉讼模式,是指以一定的国情为背景,在一定民事诉讼价值观的支配下,为实现一定的诉讼目的,通过在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分配诉讼权利与义务而形成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不同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一般说来,民事诉讼是由人民法院居中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裁判,实现定纷止争,所以,民事诉讼必须以当事人诉讼上的请求为始,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必须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审理,当事人的辩论和证据等诉讼资料的提出必须在公开的法庭上,而且向法官用言词直接陈述,进行平等辩论,法官必须直接听审后依据自由心证原则居中进行裁判。故此,民事诉讼法理论上就把这一系列的过程归结为当事人主义、双方审理主义、辩论主义、公开主义、直接主义、言词主义、自由心征主义的诉讼。只有在这种诉讼模式之下才能产生平等原则、公开原则、辩论原则、直接原则、言词原则等诉讼法上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一般的学者均认为其属于职权主义的、纠问式的诉讼模式,是区别于英美国家的当事人主义的、辩论式的诉讼模式的。但也有人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我国的民事诉讼属于行政管理型模式,属于弹刻制的诉讼。不管怎么说,改革职权主义诉讼,吸收当事人主义诉讼的优点,增加诉讼的对抗性,确立法官的居中裁判,合理配置法官对诉讼的控制和管理,建立符合中国特点的诉讼模式,已成为学者们的共识。研讨新形势下的民事诉讼模式,丰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的原则,是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完善民事诉讼程序的紧迫课题。

  民事诉讼的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不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诉讼原则,而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在诉讼活动中的延伸、细化和补充。公开审判原则是与秘密审判原则相对应的,又被称作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向社会公开的制度,它是我国宪法及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和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护民事权利,维持法的秩序。而实现保护民事权利的手段,就是法院的正确的裁判。法院要想作出正确的裁判,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通过公开审判发现事实的真相。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落实公开审判关键是要做到公开举证、质证、认证,公开辩论,公开断理,公开裁决,不断提高庭审质量与水平,反对庭审形式化。”从实践来看,进行裁判的法官,通过开庭进行证据调查,直接听取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进行的言词辩论,就是发现事实真相的一种最佳的选择,所以大陆法系各国和前苏联的民事诉讼法均承认直接审理和言词辩论的原则。但是,完全采用言词辩论原则,事实上又不可能,从而大陆法系的国家也采用书面原则作为补充,如日本民事诉讼法关于通常的民事诉讼,采用言词原则,关于人事诉讼,采用职权原则。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立法或判例虽然没有直接确立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但是他们有与直接言词原则相似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这个规则要求证人必须到庭在法官面前接受言词询问,由双方当事人对其进行交叉询问。可见传闻规则与直接原则、言词原则具有异曲同工之效。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