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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质证问题研究(上)
www.110.com 2010-07-28 10:27

  [内容摘要] 英美法系国家将鉴定结论称之为专家证言(expert opinion),与证人证言共存于同一质证规则之中,而大陆法系国家却将鉴定结论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与其他证据并列,衍生出自己的质证规则。然而两大法系不同的鉴定结论(专家证言)质证程序各存利弊且均具有独到优势。审视我国现存的鉴定结论质证程序,从两大法系鉴定结论质证程序的融合的趋势中探寻合理的因素,为完善和重构我国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提供理论资源。

  [关键词] 鉴定结论;专家证言;质证程序;比较研究

  鉴定结论的质证是指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围绕鉴定结论证明能力和证明力问题进行询问、质疑、说明、解释、咨询等,从而确定证据能力的有无、证明力的大小或强弱,最终使法官选择其形成确信而决定采证与否的诉讼活动。由于鉴定结论作为言词证据在质证中受到直接言词原则的通领,应当遵循言词证据质证的普适性规则,鉴定结论本身又属于携带一定科技含量的意见证据,其质证必然实存不同于其他言词证据的自有特点。因此,研究鉴定结论的质证问题应以国外专家证言的质证程序的比较分析作为进路,审视我国鉴定结论质证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为完善和重构我国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提出建设性意见。

  一、国外鉴定结论质证程序的比较研究

  国外对于鉴定结论的证据形式或方法采用了不同的称谓。英美法系国家将鉴定结论称之为专家证言(expert opinion),与证人证言共用同一个质证规则;大陆法系国家视鉴定结论为独立的证据类型与其他证据并列,自然生成自己的质证方法。两大法系鉴定结论(专家证言)的不同质证程序各存利弊、优劣,因此,有必要从比较法的视野分析分道扬镳的根源,并从中吸收合理的因素,从而为我国鉴定结论质证的重构提供理论资源。

  (一)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言质证程序

  英美国家的传统的质证程序滥觞于英国。英国有关专家证据的原理、规则和判例相当发达,并成为继受其传统发展起来的英美法国家专家证据理论和实践的源头。但英美国家在对待专家证言的质证规则上虽然存在共适性的原则,也有一些细微的差异,因此,有必要通过考察予以比较,从中探寻个因。

  1.英国专家证言质证程序的考察

  传统的英国质证程序设计启蒙于自由主义的哲学思潮[1]。在这种思潮的影响下,英国的质证程序实行了典型的当事人自由主义的模式,借助于程序张扬自由主义的思想,并通过质证主体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不断推进质证程序,法官在这一程序中必然是消极、被动的,处于“坐山观虎斗”的超然地位。英国法官戴维尔(Lord Devlin)形象地指出:“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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