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承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并对法院行使审判权产生拘束力的效果,因此它的成立需要具备一定条件:
(1)作出承认的时间必须在诉讼过程中。只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自认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诉讼外对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承认应当比照一般的证据进行正常的举证和质证,它不能成为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法定事由。
(2)当事人承认是对于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承认。承认的对象是事实,而该事实是由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对方有利的事实。正因为如此,对方当事人对该事实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3)当事人承认必须是明确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承认对民事诉讼有较大的约束力和影响力。为了确保自认的真实性和自愿性,我国对当事人承认的成立限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当事人承认必须是明确表示承认,如果当事人默示承认,即,既未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认,只有经审判人员履行法定的释明义务后仍然默示的,才能视为承认。
(4)当事人承认必须来源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当事人承认通常是在对方当事人主张该事实后才作出的。如果当事人对于不利己的事实自认在先,对方主张在后,也不妨碍构成自认。因为这仍然具有双方对该事实陈述一致这一承认的本质。对于法律或经验法则是否存在,法律规范的解释适用,事实的法律评价,以及其他法律上的问题,不产生承认的问题。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75.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蕾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1993年11月16日)
21.被告针对原告起诉中的请求和理由作出承认或者否定的答辩,对双方确认的事实,应当记入笔录。法庭无须再作调查。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19日)
二十一、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十二、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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