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在起诉中阐述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被告在答辩状中所提供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就是诉讼当事人围绕诉讼标的所陈述的基本事实。法庭调查时,对案件的实体审理,也是从当事人陈述开始。因此,审判人员,应给当事人以客观地充分陈述的机会,以便于他们说明一切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查明案件真相。
审判人员对当事人彼此间的事实陈述的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及时进行询问,以便揭示出现矛盾的原因,判明孰真孰假。对于任何一方的陈述,都要认真的听取,审慎地分析,不能先入为主。偏听偏信,更不能感情用事对不适合自己品味的陈述随便加以制止。审查判断当事人陈述,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认真查对。首先审查当事人是在什么情况下陈述的。其陈述的动机与目的是什么,对于当事人在审理中作出的承认,仍要审查。因为,尽管一方承认他方提出的不利己的事实或诉讼请求,在一般情况下较为可靠,但是在实践中也有这样的情况,当事人所作的承认是由于误解,或者是受他方的威胁、压制和欺诈的情况下作出的,有时还可能是双方通谋以侵害国家和他人的权益,所以不能不查。其次,从当事人陈述的具体内容上进行审查,核查是否与案情相符,即是否符合本案实体法律关系的发生、发展、变化和消灭的来龙去脉,是否合情合理,有无可疑之处。最后,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审查,研究它们所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发现有矛盾,应进一步收集证据或通过查证的方法加以解决。以便正确确定其是否真实可靠。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19日)
二十一、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六十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时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时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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