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证据 > 民事诉讼举证期限 > 民事诉讼证据失权 >
 证据失权制度设立的必要性(4)
www.110.com 2010-07-27 17:22

  (2)证据失权制度是诉讼程序的不可逆性决定的。诉讼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下进行的特定活动,诉讼程序具有不可逆性。当事人和法官在程序中的一系列诉讼行为,一旦按照既定程序规则作出就具有“作茧自缚”的效应,也就是说当事人和法官都不可以随意地推到重来的。证据失权制度满足了诉讼程序不可逆性的要求,将当事人的举证行为固定在一定期限内,防止或者限制当事人逾期举证,避免当事人随时提出新证据、重新进行既定程序而导致的程序紊乱,有利于维护诉讼程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3)证据失权制度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从时间上看,失权被认为是诉讼权利的时效,民事诉讼中失权的正义性原理可归结为人们对诉讼效率性和时间性的认同。因此民事诉讼法除了应当具有公正的首要价值外,诉讼效率也是其价值追求之一。因为迟来的正义就是非正义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