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至今已有20余年。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仍然过于简单,很不完善,导致在实践中各地法院操作的不统一。笔者认为,该制度不够完善的地方很多,但其中一个方面就是举证期限预先告知制度的不完善。
从理论上看,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初衷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一是将与刑事案件有关联的诉讼请求合并在一起审判,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二是避免由于不同的审判组织审理产生矛盾的裁判,从而加强裁判的说服力,树立司法的权威;三是为了使被害人在维护其民事权利方面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确保司法公正。
但在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拖延刑事案件审理进度的情形屡见不鲜。如在案件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对民事赔偿问题突然提出新的证据,致使案件不得不重新开庭进行审理;某些刑事案件量刑时需要考虑到被告人对民事部分的赔偿情况,刑事裁判需等待证据齐全后确定民事赔偿数额;有的案件开庭时间的确定,仅仅根据刑事案情,并不考虑附带民事诉讼案情的需要,忽视了对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告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搜集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一般同时又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其自行取证受到较大限制,要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需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此时,实行附带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告知制度,对被告人来讲意义重大。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完善附带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告知制度,具体设计可如下:
在公诉环节,检察院应严格按照民事证据规则指定举证期限,明确告知原告在此期限内固定诉讼请求以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以尽早确定争议焦点,便于被告有针对性地举证,减少诉讼成本,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在审理环节,法院应及时告知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举证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在收到起诉书副本时,有15日的答辩期限;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示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
- 下一篇:民事诉讼中法院没有指定举证期限
相关文章
- ·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 ·如何完善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制度
- ·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制度的程序保障
- ·规范、完善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制度
- ·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 ·追缴制度之完善构想兼与附带民事诉讼之比较
- ·民事诉讼举证期限问题
-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
- ·延长举证期限的申请(民事诉讼使用)
- ·民事诉讼中法院没有指定举证期限
- ·民事诉讼举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法律救济方式
-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 ·我国民事诉讼推行举证时限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 ·现行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及其完善
-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 ·论民事诉讼的举证时限制度
-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给当事人举证期限
- ·关于民事诉讼举证期限的常见问题
- ·民事诉讼举证期限与逾期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