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法院没有指定举证期限
www.110.com 2010-07-27 17:23
民事诉讼中法院没有指定举证期限的,问:是否认为没有举证期限的限制,当事人是否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的任何时候提供证据、变更诉讼请求?
: 应该是可以在法庭辩论之前提出。
根据是《民事诉讼法》的以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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