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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利弊分析
www.110.com 2010-07-27 17:18

 

  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是民事诉讼审判前准备程序中的一个主要环节。庭前交换证据是指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受理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开庭前在法院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将能够证明各自主张的所有证据进行互换,从而固定证据,明晰争议焦点的诉讼活动。

  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改革因过份强调“一步到庭”,突略了审前准备程序的完善,没有了这个基础,“欲速则不达”,因此造成许多案件重复开庭,诉讼成本过高,审判期限延长,案件判了又改,改了再改,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公正、严肃形象,更引发许多不良之社会现象。为解决该问题,上海,南京,河南,广东等地纷纷制定了各地域不同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并已进行了若干年的实际操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但目前全国仍未制定一个规范的统一的适用制度, 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是进一步发展,还是继续试用,司法界,理论界都存在许多不同的争执,从世界各国法律的共同发展趋势来看,审前准备程序正日益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笔者试就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作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的审前准备程序加以分析,以求共同加快推进我国法制改革的进程。

  一、 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是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产物

  1994 年4月9日新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我国的民事诉讼实施的是办案法官证据包揽制,所有证据在开庭前全部由法官收集保存,处于一种秘密状态,法官办案采用的是纠问方式,证据是法官认为某一个当事人没有实事求是地回答问题时,突然出示,用以攻破当事人心理防线的重要武器。法官保密证据的目的在于威胁当事人,迫使其老老实实、服服帖帖、实事求是地回答纠问。由于证据是由法官保密的,当事人对证据是无从所知,也就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证据交换制度了,1994年4月 9日后,新的民事诉讼法开始明确审判方式从“纠问式”转为“控辩式”,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从此有了存在的基础。

  从 “纠问式”转为“控辩式”审判方式后,我国民事审判开始推行案件审理“一步到庭”,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强调的是“有理讲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是非曲直分清在法庭”。法官居中裁判,这种方式相对过去法院的“大包干”式的办案方式来说,有利于公正执法,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但同时,这种改革方式的重点——举证制度,日益暴露出如下的诸多矛盾和弊端。促成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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