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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庭前程序工作规程
www.110.com 2010-07-27 17: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事诉讼庭前准备工作(以下简称“庭前准备”)程序,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庭前准备程序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受理进入审判庭后至开庭前,各诉讼主体依法进行的各项活动内容及其实现各项活动内容的方式、方法和步骤的总称。主要活动内容包括送达与诉辩、举证与庭外调查、庭前交换证据材料与庭前会议、诉讼财产及证据保全、庭前调解、审查主管及管辖异议、决定中止诉讼或终结诉讼、开庭排期、拟定审理方案与庭审提纲等。

  第三条 合议庭、庭审准备组和书记员负责庭前准备工作,庭前准备工作在合议庭指导下进行,庭审准备组从事庭前准备的辅助工作。

  第四条 庭前准备要达到的合理程度应当掌握在:当事人在程序、实体方面作好充分的准备;合议庭在程序方面作必要准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实体方面作必要准备,达到既使开庭审理高效率,又使庭前准备不拖沓。

  第五条 庭前准备应当掌握以下原则:

  (一)公正性、效率性、效益性三统一,当事人平等,法官中立。

  (二)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庭前准备,充分调动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体现当事人处分权、辩论权为主导与人民法院依法、适当介入相结合。

  (四)合议庭在庭前准备阶段不进行案件的实体审理,即不对案件定性,不认定案件事实,不评价过错责任及适用法律问题,也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实体性问题交换意见;除法律和本规则规定外,合议庭不调查收集证据。

  第二章 当事人庭前准备的内容

  第六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前应当在合议庭指导下作好充分的程序及实体性准备。实体性准备的内容为:

  (一)周全提出诉讼请求。包括: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的民事争议,凡能够并愿意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欲反诉并能够提出的;当事人欲对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欲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

  (二)全面进行举证。包括: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应当全面收集和整理诉讼证据材料;将整理好的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双方约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将各自待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材料相互交换。

  (三)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材料。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包括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和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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