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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的缺陷与构建(2)
www.110.com 2010-07-27 17:26

  分析国内外对“证据开示”的定义,可以看出证据开示制度的核心要素是:除非具有正当理由,双方当事人应当把所掌握的与案件有关的情报全部或部分向对方开示,以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及对抗的公平性。

  综上,笔者认为,证据交换制度是指适用普通程序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于庭审前在人民法院组织和主持下,交换各自持有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拒不交换或迟延交换则要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一种制度。

  (二)、确立证据交换制度的价值取向

  任何法律制度背后都蕴藏着这一制度所追求的特定价值,这一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的灵魂及存在根据,满足人们对该项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从证据交换制度的起源可以看出证据交换制度是为了解决证据突袭、诉讼拖延、效率低下、费用高昂等问题所作的一种制度设计,而确立这种制度的价值取向也正在于此。

  1、实现诉讼公正

  一是实现程序公正。交换证据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玩弄诉讼技巧、搞证据突袭即构成诉讼欺诈行为,法院可驳回诉讼或拒绝审理其提供的证据,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1)维护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原本是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协同性和利益牵连,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本着善意的心态,不欺不诈,恪守诺言。随着诉讼观念的变化,在现代诉讼中,为求纠纷的迅速和彻底解决,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和和解文化逐渐兴起,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抗争关系开始向一种协同关系发展,沟通与合作在诉讼中的意义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诚实信用。原则被引入民事诉讼法,成为评价诉讼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原则之一。

  证据交换制度的设立有利于遏制诉讼欺诈,倡导民事诉讼诚信理念。正如日本学者谷口安平所言:“长时间不行使诉讼上的权能时,为了保护与不行使的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持有的信赖,可以不再允许当事人行使该权能”

  (2)保持法官的中立,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官中立往往与公正具有几乎相同的意义。证据交换制度把证据交换活动置于当事人的监督之下,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透明度,避免了法官和当事人的单方接触,有助于保持法官的中立性,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司法腐败;同时证据交换制度使法官摆脱了因事前调查取证而陷入的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矛盾身份,真正以中立者的身份来审理案件,同时也减少了证据审理中的暗箱操作,增加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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