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还应根据不同种类的证据规定不同的证据交换的方式。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共规定了七种证据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应要求当事人在证据交换时出示原件,并提供相应的复印件给对方。对证人证言,除非有特殊情况证人才能不出席证据交换,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出庭;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病重行动不便无法出庭;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以上这几种情况,经法院允许,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视听资料。对当事人的陈述是通过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和答辩状副本来进行的,因为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诉状以及被告提出的答辩状,是当事人陈述的主要表现。而且从证据交换的角度,被告的答辩是属于其应履行义务的范畴之内,所以应建立强制答辩制度。对鉴定结论的交换,由当事人协商委托进行鉴定,该结论报告由法院组织将其复印件交于双方当事人,而且鉴定人还应回答当事人提出的有关询问。勘验笔录,应向双方当事人出示,且勘验人必须接受当事人的询问。证据交换的次数原则上不能超过两次。
(五)证据交换的操作规程
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应当是法律上的科学性与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之完美结合。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规定的原则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可以对证据交换的操作规程作如下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1、法院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一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和证据交换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证的范围、期限、证据交换的时间,不举证或不进行证据交换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2、到庭的当事人各方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依次对相互交换的证据进行核对和签收,并记入证据交换笔录。在交换证据时,当事人如对对方当事人的某些证据有异议,应对有异议的证据按所要证明的法律事实分类记入证据交换笔录,并详细记明异议理由。对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和证据,也应记录在案,经当事人签字认可后,庭审时可不再对此证据进行质证。未经交换的证据,庭审时不予质证和认定。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3、组织双方当事人各自陈述对案件争议的认识,整理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
4、对不进行交换的证据,应制作《不交换证据清单》,载明不能交换的证据的持有人,该证据的名称及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5、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反驳对方证据的,应立即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在7日内提出新证据。当事人若无新证据的,法院不再安排证据交换;当事人若举出反驳对方新证据的应安排当事人在新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3日内到庭进行证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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