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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应促进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
www.110.com 2010-07-27 17:26

 

  西方各国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均强调当事人的主动权和自由处分权,当事人自行查证,自行进行证据与信息的交换,法官仅仅起指导,督促作用。我国证据交换制度中,也应该强调发挥当事人查证举证和交换证据的积极性,但由于目前我国当事人证据意识和法律意识有待提高,法律上赋予当事人查证的权利还有所欠缺,加之没有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阻碍了当事人将案件的自然事实转化为能够为法官认定的法律事实。因此法院在一定程度上还必须承担本应由律师承担的职责—指导当事人举证。实践中,可以向当事人发送《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对每一类案件应举出何种证据作出详细规定,让当事人明确举证内容及其范围和要求。另外,主审法官就个别举证事项及需要收集的特定证据等随时给当事人以指示,对于此种个别指导的情况,应在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以体现公开、对等的民事诉讼举证指导原则。在实践中,法官还应该灵活运用释明权,依职权向当事人作出质问,让当事人把不清楚,不准确的主张予以明确、澄清,把不充足的证据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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