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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
www.110.com 2010-07-28 17:06

  1.现场勘验笔录。其内容主要包括现场笔录、现场拍照和现场绘图三个部分。具体内容包括:(1)接到报案的时间,案件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当时的气候,以及报案人员的基本情况。(2)现场保护人员的基本情况,到达现场的时间和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过程中所发现的情况。(3)参加勘查人员和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4)勘验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勘验的程序。(5)现场所在地的位置及周围的环境,现场中心处所及有关场所,勘查所见到的情况。(6)罪犯的遗留物和痕迹的详细情况,以及在现场所见到的反常现象。(7)说明采取的物证.(包括物品和痕迹)、书证的名称、数量;说明现场拍照的内容、拍照的数量;说明绘制现场图的种类和数量。

  2.检查笔录。其内容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人员的姓名、职务,被检查人以及见证人的基本情况,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结果等。需要注意的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检查时,侦查人员与审判人员认为必要的,可以强制检查。这种情况也应如实反映在笔录中。

  3.侦查实验笔录。侦查实验所制的笔录,也属于勘验笔录的内容。其内容应包括:实验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和工具,试验的目的,批准实验的机关,指挥和参加实验的人的姓名、职务,实验过程和结果等。同时应注意附上通过照相、录像、录音、绘图及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固定的试验情况。最后,无论上述任何一种笔录,都要求所有参加活动的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

  第一百零六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

  第一百七十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七十三条 侦查实验,应当制作笔录,记明侦查实验的条件、经过和结果,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

  第一百九十八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I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零四条侦查实验的经过和蛄果,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④《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1979年4月 公安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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