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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制作与收集
www.110.com 2010-07-28 17:45


  在视听资料制作与收集的过程中,视听资料制作与收集的主体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及时、合法、准确、全面的原则。 1.及时原则。实践经验证明,只有迅速、及时地将案件发生的现场、经过、结果以及有关情形全部录制下来,才能为侦查指明方向和确定范围,并为全案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材料。如果办案人员稍有迟疑、缓慢,就会错过时机,失掉录制真实可靠的证据的机会,给破案、确定案件事实带来不利后果。因此,调查、收集视听资料,也必须遵守迅速、及时的原则。 2.准确原则。为了证明案件事实真相,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均应遵守客观真实、力求准确的原则进行录制。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证据,是有罪的还是无罪的证据,都必须如实地录制。制作和收集视听资料时,不允许凭着个人的感情、主观想象任意剪接或伪造,甚至通过种种技术设备东拼西凑,录制成所谓的“证据材料”。 3.全面原则。制作和收集视听资料需要遵循全面的原则,也就是使其足以反映案件事实的整个面貌,充分发挥它的证明作用。例如对作案现场的录像,就应采用对现场勘验和检查的科学方法,层层展开,步步深入,先室外后室内,从远至近;先概貌后细节,由大到小,由低到高,把作案现场的真实情况,按照勘验检查的进行顺序,如实地录制下来。

  4.合法原则。鉴于视听技术手段的特殊性,根据办案的需要,欲对已确定的犯罪行为人或犯罪的重大嫌疑对象采取秘密录音、录像等手段获取视听资料证据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不得任意滥用,以防侵犯人权。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五十三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手2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②《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2000年5月25日) 第四十一条 询问证人应当单独进行;必要时经证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 调查人员应当场制作调查笔录,也可以由证人自行书写证言,调查笔录经与证人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③《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6年12月31日) 三、关于依法收集和运用视听资料证据 2.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方式: ①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 ②犯罪嫌疑人、同案人交出: ③有关知情人、证人提供: ④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其聘请的律师提供: ⑤搜查、扣押; ⑥勘验检查中提取: ⑦侦查过程中检察人员直接制作: ⑧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指派有关人员制作。 3.收集视听资料证据的程序 ①收集视听资料证据必须依法进行。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②检察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视听资料证据必须出具《人民检察_院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调取证据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被调取单位和个人保存.一份存卷备素。 涉及国家秘密和被调取单位商业.、管理秘密的视听资料证据,应当保密。 ②(人民检察院接受和收集、调取视听资料证据应制作接受、收集、调取视听资料证据笔录,让交出或提供视听资料证据的单位和个人详细说明该视听资料证据的形成过程、发现经过、保存地点、原保存人、是否原始资料等。接受和收集、调取视听资料的检察人员、交出或提供人均应在笔录上鉴署姓名和日期。 ④检察人员在勘验、检查和搜查中发现视听资抖证据的应予扣押。 扣押视听资料证据,应当制作扣押笔录和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扣押人保存,份留卷备查。扣押笔录应当记明被扣押的视听资料发现经过、原存放地点、数量、特征、主要内容,并责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详细说明该视听资料的来源和获取过程、动机、目的。执行勘验、检查和搜查任务的检察人员及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应在扣押笔录上签名。

 


  在视听资料制作与收集的过程中,视听资料制作与收集的主体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及时、合法、准确、全面的原则。 1.及时原则。实践经验证明,只有迅速、及时地将案件发生的现场、经过、结果以及有关情形全部录制下来,才能为侦查指明方向和确定范围,并为全案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材料。如果办案人员稍有迟疑、缓慢,就会错过时机,失掉录制真实可靠的证据的机会,给破案、确定案件事实带来不利后果。因此,调查、收集视听资料,也必须遵守迅速、及时的原则。 2.准确原则。为了证明案件事实真相,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均应遵守客观真实、力求准确的原则进行录制。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证据,是有罪的还是无罪的证据,都必须如实地录制。制作和收集视听资料时,不允许凭着个人的感情、主观想象任意剪接或伪造,甚至通过种种技术设备东拼西凑,录制成所谓的“证据材料”。 3.全面原则。制作和收集视听资料需要遵循全面的原则,也就是使其足以反映案件事实的整个面貌,充分发挥它的证明作用。例如对作案现场的录像,就应采用对现场勘验和检查的科学方法,层层展开,步步深入,先室外后室内,从远至近;先概貌后细节,由大到小,由低到高,把作案现场的真实情况,按照勘验检查的进行顺序,如实地录制下来。

  4.合法原则。鉴于视听技术手段的特殊性,根据办案的需要,欲对已确定的犯罪行为人或犯罪的重大嫌疑对象采取秘密录音、录像等手段获取视听资料证据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不得任意滥用,以防侵犯人权。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五十三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手2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②《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2000年5月25日) 第四十一条 询问证人应当单独进行;必要时经证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 调查人员应当场制作调查笔录,也可以由证人自行书写证言,调查笔录经与证人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③《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6年12月31日) 三、关于依法收集和运用视听资料证据 2.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方式: ①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 ②犯罪嫌疑人、同案人交出: ③有关知情人、证人提供: ④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其聘请的律师提供: ⑤搜查、扣押; ⑥勘验检查中提取: ⑦侦查过程中检察人员直接制作: ⑧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指派有关人员制作。 3.收集视听资料证据的程序 ①收集视听资料证据必须依法进行。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②检察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视听资料证据必须出具《人民检察_院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调取证据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被调取单位和个人保存.一份存卷备素。 涉及国家秘密和被调取单位商业.、管理秘密的视听资料证据,应当保密。 ②(人民检察院接受和收集、调取视听资料证据应制作接受、收集、调取视听资料证据笔录,让交出或提供视听资料证据的单位和个人详细说明该视听资料证据的形成过程、发现经过、保存地点、原保存人、是否原始资料等。接受和收集、调取视听资料的检察人员、交出或提供人均应在笔录上鉴署姓名和日期。 ④检察人员在勘验、检查和搜查中发现视听资抖证据的应予扣押。 扣押视听资料证据,应当制作扣押笔录和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扣押人保存,份留卷备查。扣押笔录应当记明被扣押的视听资料发现经过、原存放地点、数量、特征、主要内容,并责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详细说明该视听资料的来源和获取过程、动机、目的。执行勘验、检查和搜查任务的检察人员及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应在扣押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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