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过程中全部或部分推翻以前的供述的情况呈现增多的趋势,已经成为打击腐败的瓶颈。如何防止和应对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已成为检察机关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课题。这就要求检察人员客观分析,寻找对策,确保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特点
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庭过程中翻供的多。经检察院调查的翻供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90%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庭审过程中翻供的。少数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后期,即对犯罪嫌疑人采用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后翻供;也有的案件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开始翻供的。如该院办理的杨庆周涉嫌贪污案就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生了翻供情况。
久拖不决的案件,往往出现翻供。翻供现象多发于久拖不决、反复退查的案件当中。调查中发现翻供案件中大多经过了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其中有的案件经过了第二次退补。案件久拖不决,时间一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有针对性、有计划的翻供。其中,案件久拖不决有的是因为权情的干扰,有的是因为取证困难,有的则是因为司法机关内部对案件的认识分歧等。
翻供的借口多以司法机关存在刑讯逼供、诱供或借口当初记忆发生错误为借口。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审过程中翻供的,大多以侦查人员采取“轮番上阵,不让其睡觉”、“超过法定12小时审讯时间,存在违法行为”等,否认获取证据的合法性。或者辩称 “没看清就签字了”、“因精神紧张,已记不清当时的实情”、“时间很长了,根本就记不清楚”、“说错了当时情况”、“当时不是这么说的”、“记录不实,记录未经本人阅读”等等。
翻供的手法,一般是推脱或狡辩,改变犯罪的性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把受贿说成是朋友间的礼尚往来或馈赠、借贷;把贪污行为供述为是暂时的借用行为;把贪污的款项说成是用于单位合法开支,或已经向单位领导汇报过,是出于工作的需要的开支等。或是在侦查过程中及时退赃或编造开支项目,用于抵消贪污、挪用的款项。
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原因
根据调查分析,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内在的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外部的客观方面的原因。
监管场所管理中的漏洞,为翻供创造了条件。监管场所内往往多名犯罪嫌疑人羁押于同一个监室,客观上为其提供了互相“交流经验”的机会,造成“交叉感染”。其他嫌疑人的教唆和“经验之谈”则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了具体的“技术指导”。“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传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极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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