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之一,全面、真实的口供对于我们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意义极大。但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刑事制裁往往会推翻原先的有罪供述。通过对近二年的初步统计,75%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不同程度的翻供现象。案件事实是唯一的,而大量翻供现象的存在极大影响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给案件的查办带来重重困难和障碍。因此,有必要对翻供现象进行深入的探讨、研究。
翻供从性质上可以区分为积极翻供和消极翻供。积极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原来的虚假供述而改作真实的供述,消极翻供则反之。由此又可以将翻供现象归纳为四种情况:1、原供真实,后供虚假;2、原供虚假,后供真实;3、原供虚假,后供虚假;4、原供半真半假,后供半假半真。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诉讼阶段也表现出不同的翻供特点:经济案件同其他案件相比,消极翻供的多;缺少人证、物证的案件较其他案件消极翻供的多;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死亡的消极翻供,推卸责任的多;被羁押后积极翻供的多,释放后消极翻供的多;审查起诉、审判环节消极翻供的多;审结迅速的案件翻供现象少,久拖不决的案件消极翻供多;消极翻供的针对性强,翻供焦点往往集中在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关键情节上。
在司法实践中,消极翻供现象较为普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刑事制裁,编造事实,隐瞒真象,或者否认犯罪事实的发生,或者否认犯罪事实是其所为,或者辩解行为时没有犯罪故意,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胁从犯,犯罪形态上属犯罪预备、中止,把重罪辩解成轻罪等等,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消极翻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从主客观方面看主要有以下六大因素:
1、畏惧心理。犯罪嫌疑人刚到案时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后来意识到可能被判重刑而翻供。
2、侥幸心理。犯罪嫌疑人最初如实交待了罪行,而后又考虑到物证已销毁,又无人证,认为司法机关没抓住证据,产生侥幸心理而翻供。
3、舆论误导。羁押场所曾私下流传着:“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说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对法律、政策的误解和周围人的误导而翻供。
4、由于司法人员工作疏忽、工作制度不健全而泄露证据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知同案犯、关键证人死亡的消息后往往会翻供。笔者6年来办理的各类案件中,在押犯均知晓同案犯在逃或死亡的消息。有的是在从收审所向看守所转捕换押途中获悉的,有的是在羁押场所利用放风等机会探出消息。上述信息的获得很可能促成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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