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处理与对策
寒亭区检察院孙杰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是其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作为七种证据之一,也作为当事人之一,犯罪嫌疑人最了解案件情况,他们对案件事实的客观描述应该是最真实、具体的证据材料,结合其它证据可鉴定一些证据材料的真伪,了解案件全貌,从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确定罪量刑,这是其它证据所无法比拟的。
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是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特殊的诉讼地位,决定了案件的诉讼结果与其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具有着不稳定性和复杂性,既其在诉讼中更有随时翻供的可能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后,其心理活动往往很复杂,加以来自各方面的影响,思想极易起伏波动。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始如实供述,由于受惯犯和“二进宫”犯人的教唆和影响,在此后的审讯中又推翻原来的供述;有的嫌疑人、被告人开始作虚假供述,后受政策感召或良心发现又如实供述;还有的时供时翻,屡供屡翻,使得案件迷离复杂,这都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定时期的心理态度有关,决不能笼统地认为凡是更改口供或进行辩解的都是虚假的,是态度不好,而应该认真加以审查,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
一、认真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的供述和辩解的来源及程序的合法性。
首先要审查其不同供述和辩解是否符合客观事物发生、发展的一般规律,对其所作的犯罪时间、地点、目的、手段和后果等各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判明在当时的具体条件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可能实施某种犯罪,其供述、辩解的是否合理;其次要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同供述和辩解是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产生的,看是否受到了不合法讯问,是否受到刑讯逼供、诱供或指供,是否受到同案犯的威胁、利诱或外界的影响。最后还要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同口供和辩解是否与案件中其它证据相一致,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后的不同供述与辩解跟同案犯之间的口供、证人证言是否相一致,通过综合分析,使之相互印证,看其是否协调,从而鉴别出真伪。
二、把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和辩解的收理脉搏,了解其供述不稳定的原因,为对症下药打下基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将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其很清楚证据与对其处理结果的关系。因此他们往往在供述时有所隐瞒,避重就轻,以达到减小罪责、逃避处罚的目的。这就要我们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时的心理状态。一般来讲,翻供的收理动机是多方面的,既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记忆原因改变口供,也有可能是出于侥幸心理和抵赖动机推翻原先的供述,还有可能原口供本身就是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情况下产生的,当这些条件消失后,其供述就会发生变化。只有摸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变化的原因,才能有的放矢地制定对策,攻克其顽固堡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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