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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www.110.com 2010-07-28 16:40

  内容提要:长期以来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难,一直困扰着我国刑事审判工作。鉴于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深刻剖析导致证人出庭难的立法、司法、证人自身等方面的原因,并相应的从完善立法明确法律规定、保护证人安全与经济利益、规范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改善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社会环境因素等方面探讨对策。

  关键词:证人证言 出庭作证 制度完善

  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司法制度中的普遍原则和实行控辩双方对抗的庭审模式的基本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就证人证言质证,直接言词原则可以促使减少预断和偏见,使控辩双方受到平等对待。证人出庭接受双方的询问质证,是认真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重要形式,是对抗式诉讼活动的必然要求,是正确定罪量刑和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一、我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

  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可以减少执法过程中偏差,避免暗箱操作,减少伪证、假证、随意出证的可能性,有效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实现法治。

  然而长期以来,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的广泛性和普遍性,已经成为困扰我国刑事审判工作的巨大难题。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低已是不争的事实。据一些检察机关统计,近几年其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存在证人的约占4/5强,出庭作证的不到1/10,出庭率约在5%至10%之间。这些数据统计表明,目前我国刑事案件证人不出庭作证情况的严重性,其结果就必然是大部分乃至绝大部分证人证言是以书面形式而非言词形式呈现于法庭,从而导致“书面证言审理主义”的盛行。这种以书面证言广泛代替证人出庭的普遍做法,使得庭审中控辩双方只能各自宣读己方的证言,从而导致庭审流于形式,弊端显而易见。[1]

  证人不出庭作证,缺乏交叉询问、质证过程,易导致证人对所作证言的真实性、准确性缺乏责任,而要是和被告人或被害人一方有利害关系,单方取证时,证人证言不属实是可能的;剥夺了被告人有效参与法庭裁判的制作过程,使抗辩式庭审方式所要求的直接、言词、公开、辩论原则难以在法庭上贯彻,损害诉讼的正当程序。

  二、我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困难的原因

  导致目前我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下面笔者主要从立法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文化传统等方面展开分析。

  (一)法律方面

  立法规定相互矛盾、冲突。我国刑诉法在确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亦允许证人不必出庭作证之特例,立法上的矛盾导致证人出庭的随意性。刑诉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立案的根据。刑诉法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这两条规定存在矛盾之处,法律并未规定证人在何种情况下出庭,何种情况下不出庭,正是由于法律规定上的缺陷,容易造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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