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普通程序简便审模式,是指对事实清楚、被告人无异议的普通程序刑事案件,在保持审判组织与程序完整的基础上,对法庭讯问、举证、质证、辩论、宣判等环节进行简化和调整的审理模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根据形势和任务之需要,于1998年提出"刑事普通程序简便审模式",并在区检察院的配合下,开始在审判实践中予以试行。
从目前的运行情况看,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一是刑事普通程序简便审的案件从罪名上涵盖了侵犯财产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各类职务犯罪案件,从罪刑轻重上包括了从有期徒刑二十年到拘役等多种刑罚的案件;二是大大加快了审理进程,实践证明,过去需要用二至三个小时才能完成的庭审,采用普通程序简便审模式后,基本上都能在一个小时内结束,而且案件事实越多、被告人越多,简化的效果就越明显,当庭宣判率基本可以达到70%,审判周期明显缩短,工作效率成倍提高;三是审判质量比较稳定,在适用普通程序简便审模式的300余件案件中,由于被告人对指控能够基本认同,所以上诉率很低,无抗诉案件,无改判和发回重审情况;四是从社会效果上看,普通程序简便审模式明确规范了宣判时限,对法官在开庭后拖延结案时间起到制约作用,很大程度上免去了暗箱操作的嫌疑,非常有助于树立程序公正的良好形象。
目前,此项改革受到全国司法机关与学界的广泛关注。
一、刑事普通程序简便审的提出
制度的创新和发展往往发韧于客观实际的压力,刑事普通程序简便审也不例外。它的提出直接归源于不断增长的刑事审判任务和有限审判资源间日益突出的矛盾。1995年,海淀区法院受理刑事案件1125件,1996年则骤增至1601件,以后逐年递增,2000年达到2198件。为及时审结这些案件,我院积极研究简易程序的适用,1997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464件,占刑事结案数的35%,到2000年已突破1000件,占刑事结案数的50%,审判效率大大提高。但从整体上讲,由于刑事案件的基数逐年增大,审判任务的压力并没有得到真正缓解,反而随着控辩对抗的审判方式改革、审判长选任制的落实而有所增加。1999年,我院刑庭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后,有4名审判员获得审判长资格,从而建立了以审判长为核心、各配2名助理法官的4个刑事普通程序审判组。如果要完成任务,这4个审判组每年至少应能够审结1000件以上(以2000年案件数为例)的普通程序刑事案件,如果按一年240个工作日计算的话,每名审判长每天平均要开1个庭,并在其他人员的帮助下完成所有相关工作,任务异常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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