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证据 > 刑事诉讼证据 > 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
公诉案件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www.110.com 2010-07-28 16:33

  作为法定证据之一,证人证言在我国司法和执法活动中得 到广泛运用。同样,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证言也是最常用的证据,几乎每一案件的认定都不可缺少。证人因其对案件有关情况的感知或有所传闻,又因其是当事 人以外的第三人,与案件和案件处理结果没有切身利害关系,所以,一般来说,证人证言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或被害人陈述更为客观、真实、可靠。基 于以上特点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证人证言受证人主客观因素影响,具有可变性特点,易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认定上也易产生较大的分歧, 因而如何正确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就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阐述一家之言。

  一、证人证言审查判断的内容

  在大多数情形下,只要证人对有关事物的特征和概况能够感知,具备能够正确表达感知的能力,就能发挥直接证据的证明作用。但是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它是人的 思维意识的产物,这种主观意识受人的客观存在的环境所影响和制约,这种影响和制约是来自多方面的,其中包括威胁、利诱、嫉恨、报复等等。因此,这些主客观 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必然导致证人证言在内容上有真有假,在用作定案的根据时必须认真进行审查判断,辨其真伪,还案件真实情况的本来面目。应注意从以下几方 面进行审查判断:

  1.审查判断证人的资格。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 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证人资格的考察主要是从生理和作证能力两方面进行的,具体 应了解证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心理,受教育的条件和程度以及对事物的感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等,这些因素都对证人能否作证及作证能力的强弱产生一定的 影响。我国刑诉法虽然没有对证人的年龄做出明确的限制规定,但对于证人作证能力的认定,还应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证人智力发育程度等综合加以判断。对某些 重要证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进行鉴定。

  2.审查判断证人提供证言时有无受到外界影响,是否愿意如实提供证言。一方面应审查证人证 言的收集是否合法,有无采取收买、欺骗、威胁、刑讯等非法手段逼取或骗取证言,另一方面应审查证人主观上是否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是否受到当事人及其利 害关系人的利诱、指使或威胁。如存在上述情形,则有关证人的证言即不具有证明效力。

  3.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来源。主要应查清证人所作的证言内容是亲眼在场目睹,还是间接获取,不能以证人的主观臆想或道听途说作为定案的根据。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