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举证期限问题
www.110.com 2010-07-28 11:29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证据规则,在实际执行中已经大打折扣。出现了证据规则名存实亡的尴尬局面。随之而来在执行中必然产生一定的问题。应当说这种局面是一种不正常的法律现象,应当尽早的结束。对这一问题的解答只是再考虑到以前的实际做法和证据规则被搁置的原因所做的解释,未必正确,在此披露,意在引起讨论和重视这一问题。
问题:
如果民事诉讼中法院没有指定举证期限,是否可以认为没有举证期限的限制,当事人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的任何时候提供证据、变更诉讼请求?(我们这的法院约有一半案子不指定举证期限)
解答:
没有指定举证期限,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交换证据的,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对没有指定举证期限,也没有交换证据的何时届满,并无规定。根据证据规则实施前的实践来看,判决前,当事人陆续提供证据的现象一直存在。也就是说,开庭结束后仍然可以举证。这是当事人举证权利的必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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