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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外文资料的要求
www.110.com 2010-07-29 11:01

外文资料包括“外文文书”和“外国语视听资料”。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外国语视听资料,应当同时随有中文译本,且中文译本必须准确。中文译本的准确性是对中文译本最重要的要求,法院应对其进行审查。

  之所以须附有中文译文,主要是因为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依法行使国家司法权,对行政案件进行审判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为了维护民族尊严和国家主权,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当然应该使用中文,当事人和法院在诉讼中的一切诉讼活动,无论是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都应当以中文进行。此外,运用中文也方便司法人员的审判和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和质证。书证和具有语言信息的视听资料是以其记载的语言信息来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书证或视听资料所记载的语言是外国语,当然应将其翻译为中文。中文译本须具备两个条件:(1)应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或其他人员翻译且准确无误;(2)应由翻译机构盖章或翻译人员签名。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外国语视听资料,目的是以其记载的语言信息来证明自己所主张的案件事实,以支持自己的请求,因此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中文译本要与原文内容保持一致,做到准确无误。人民法院审查外文书证和外国语视听资料,是为了利用其记载的语言信息来查明案件事实。为了获得准确的中文译本,可以通过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进行翻译。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是指具有专业翻译人员,经常从事翻译活动,被司法机关所认可的机构。中文译本也可通过其他人员进行翻译,但必须翻译准确,使其译文与原文保持一致。为了保证中文译本的准确性,翻译人员还应签名、盖章,即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进行翻译的中文.译本应由该翻译机构盖章,由其他人员翻译的中文译本由该翻译人员签字。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I=NIB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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