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10月1日起施行。《证据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对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据问题作出规定的司法解释,对我国行政审判事业的发展和行政制度的完善必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证据规定》从内容上划分为一般规定、举证、调取和保全证据、质证、认证、证明标准和附则。除一般规定外,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大体上可以归纳为证据取得规则(证据材料规则)和证据效力规则(证据本身规则)。举证、调取和保全证据部分主要规定了证据取得规则,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载体(材料)的规定、证据的调取和保全,主要解决和规范证据(证据材料)的提供及其资格和要求。质证、认证和证明标准部分主要规定了证据的效力规则,涉及到对证据材料的性质、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是否合法和真实以及是否达到了证据案件事实的要求等规则。其内在逻辑关系是,证据取得规则是有关证据材料的规则,而证据材料的充分与确实是确定证据效力的基础;认定证据效力则是取得证据的目的和归宿,效力规则是固有意义上的证据规则。证据取得规则和证据效力规则显然是相辅相成和缺一不可的。正是基于这种逻辑上的联系,《证据规定》在结构设计上是按照上列内容划分的。本文笔者结合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就如何适用和理解《证据规定》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一、关于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是对一般性的、基础性的、原则性的或者统领全局的问题作出宣示性的规定,强调或者解决一些重要的原则或者基本问题,突出和强调这些内容的地位。这些内容可以划分为两类,即一类是贯穿于《证据规定》全部内容的一般规定;另一类是虽不能适用于全部内容而只是局限于部分内容,但在《证据规定》各部分中居于显著的地位,具有特殊的意义,在审判实践中应把握两点:一是证据的界定。从内涵角度来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即证据本身也是事实;从形态来看,证据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关事实材料;从结果来看,证据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规定》从结果角度确定了证据的定义,而在具体规定中,有时从形态角度使用了证据材料或者材料的说法。二是应把握一般规定中的原则性规定。根据当前审判实际,借鉴现代证据法理念,《证据规定》特意强调了下列原则:(1)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主义),即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判的依据。(2)法院有权收集证据原则。(3)证人作证义务。(4)直接言词原则。这是现代证据法乃至程序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要求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并质证,就是该原则的直接体现。(5)证据的“三性”。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此外,《证据规定》还规定了平等、效率、诚实信用和正当程序的原则,以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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