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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的案例分析
www.110.com 2010-07-28 17:30

 证据法的案例分析

 [案情]

  被告人章某于某年春节在某市一居民小区趁被害人林某一家出去串亲戚之际,撬开林家的门入室盗窃,窃取现金1000元及贵重物品价值6000元。在其盗窃得手即将离去之际,林某儿子的同学赵某(小学生,男,10岁)来林家找林某的儿子,章某谎称自己是林家的亲戚来帮林某看家。赵某相信无疑,没有进屋就离开了。章某趁机溜走。林某回家后发现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根据赵某提供的情况追查到章某。在讯问时,章某否认自己实施了盗窃行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章某虽否认犯罪,但有目击证人赵某的证人证言和起获的赃物证明章某的盗窃行为,遂将案件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起诉也认为章某犯盗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庭审的过程中,被告人章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的主要证人赵某年仅10岁,不具备作证资格,因此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证据不足,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章某无罪。

  [问题]

  结合本案,谈谈证人作证的资格条件。

      

  关于作证问题,任何知道案件事实的人,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内,都可以作证,并且这是一种义务。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赵某年仅10岁,但是只要是和他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例如赵某说见过被告人,这完全符合他的智力理解范围。

  但是严格来讲,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不能只凭某个孤立的证据,要结合案件情况,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各个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可以排除其他合理的假设,从而得出唯一的结论。

  严格来讲,10岁的赵某的这个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可以和其他证据相结合,作为证据链中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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