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证据法角度看注册会计师过错之认定
2001年8月,上市公司银广夏造假事件曝光。之后,作为
审计其财务报表的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本文简称中天勤)
也随之崩塌。有关部门随即对银广夏案展开调查。2002年2月
中国财政部做出有关中天勤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中天勤存在
重大审计过失,正式吊销中天勤执业资格及两位会计师的会计
从业执照。该处罚决定指出,中天勤未能发现银广夏的严重财
务问题,存在重大审计过失,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和证券市场“三公”原则,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
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会计师法》等有关条款,决定依法吊销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加
荣、徐林文的注册会计师资格; 吊销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执
业资格,并会同证监会吊销其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2003年9月,宁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银广夏刑事案
作出一审判决,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该罪的主观构成
要件即为过失)分别判处被告人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
人刘加荣、徐林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二年零三个月,并
各处罚金3 万元。
由该案引发了如下问题:注册会计师过错是如何认定的?
过错认定与证据的关系如何?具体即重大过失是如何通过证据
来加以认定的?为何不是故意或者一般过失?以及证据在注册会
计师过错认定中是如何运用的?
注册会计师的过错认定与证据
①
归责 ,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
以后,应以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
②
断。过错 ,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的某种应受非难的
主观状态。此种状态是通过行为人所实施的不正当的、违法的
行为所表现出来的证券市场中,由于注册会计师工作的专业
性,致使一般投资者很难就注册会计师在工作中是否有过错进
③
行举证,因而,法律基于公平之考虑,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那么,应如何认定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的过错?注册
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实质上是一种专家责任。由于专家工作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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