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完善,手机短信息作为一种通过移动通信运营商的信号网络进行传输的数字化通讯方式,对传统的证据形式提出了挑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在庭审中要求提供手机短信作为证据,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明确手机短信是否能够作为证据?其次是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证据效力应如何认定?
一,手机短信能够作为证据,应属于证据种类中的书证。
(一)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这些客观事实,在学理上称为证据事实。而需要用证据来加以证明的民事案件的真实情况,就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待证事实)作为证据事实,应当是与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有客观关联的事实,也应当是能够产生特定法律后果的法律要件事实。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证据形式。笔者认为手机短信应属于书证的范畴。书证指的是以其内容来证明与待证事实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书证从形式上来讲取决于它所采用的书面形式,从内容上而言取决于它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涵与案情具有关联性,因此,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从各种不同的角度来认识,书证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从概念上的认知角度而言,书证具有广义与狭义的双重属性,狭义上的书证主要是指文书,即以书面文字材料为本质特征的证明文书,而广义上的书证则包括文书在内的可通过其客观载体来体现特定思想内容的一切物质材料。第二,书证在形式上必须是以文字、符号或图案等来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应按照通常标准为人们所认识和理解,以此作为传播信息资源的必要媒体。第三,书证由于其所载现实体具有明确的思想内容,因此,容易被常人所理解。第四,书证不仅内容明确,且形式上也相对固定,稳定性较强,一般不受时间的影响,易于长期保存。第五,书证具有物质性,基于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必须以反映一定的物质材料作为其存在的客观载体,作为这种客观载体,书证以纸张最为常见,但随着科技的发展也出现了其他的许多不同形式的载体。第六,书证应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作为客观性和真实性,书证能够客观地记述和反映案件事实的真相。第七,书证具有思想性。书证应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象征——文字、符号或图表等来表述和反映人的思想交流、内心世界或信息传递的物质材料。第八,书证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须与案件有关的待证事实或者证明对象具有关联性。书证的内容是否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在许多情形下基于书证是由采用文字的表述方式来进行的,因此,常人便可一目了然,但有时书证是采用一些诸如代表特定含义的符号或图案来加以表述的,虽然有时内容并不复杂,但从其表达形式上往往不能直接体现其所表达的确定涵义时,在这种情形下,往往要根据有关的法律、法令、规则和习惯作法,人们才可能了解它所要表述的确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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