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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理念和
www.110.com 2010-07-05 17:01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激增,农地承包合同纠纷已成为三大涉农案件(其余两类为农村税费纠纷和农村征地纠纷)之首。兹有一:

    1999 年10月,崇明县绿华镇绿湖村村民施忠明与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签订《》和《土地承包补充协议》各一份,双方约定村委会将集体农田发包给施忠明经营,并区分确权田和经营田,对确权田部分采用家庭承包的方式,对经营田部分则作为专业承包,收取高于家庭承包的较高租金。双方另约定,农业税、劳动积累、水资源费、农机修理分摊费按每亩68元另外结算。2003年初,崇明县人民政府发布了《致全县广大农民群众的一封信》(以下简称 “公开信”),内容为调整农业税收,即每亩土地收取的农业税标准(不含附加费)统一为41.76元。施忠明获悉后,以原合同约定承包费违反国家规定及“公开信”内容为由拒绝支付2002年度的承包费。2003年5月,村委会从市政府下拨给村民的绿化补贴中扣收了施忠明所欠的承包费。施忠明对村委会收取的承包费用提出异议,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村委会减少承包费并返还2002年度已多收的土地承包费3,042.41元。

    一审法院认为:调整农业税与土地承包费是不同概念。双方签订的系争合同及补充协议所约定的承、发包双方权利与义务内容均未违反法律法规与有关的政策规定,应为有效。国家实行农村费改税政策后,村委会亦对承包费中的含税部分按农业税的统一收费标准及时作了相应调整,此举未加重施忠明的负担。原审法院遂判决驳回施忠明的诉讼请求。

    施忠明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称:一、系争土地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未按约经见证机关见证,故未生效。二、村委会将本应作为家庭承包的土地作为专业承包收取高额承包费的做法属于应当废止的“两田制”,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对于现行的承包收费,大部分村民是反对的,都未主动缴纳承包费,但村委会利用便利条件,扣划了市政府下发的绿化补贴抵作承包费。四、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施忠明的原审诉请。

    该案是一起因村民对村委会收取的承包费数额有异议而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此类纠纷的解决,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的稳定,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村稳定。而只有把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发生的社会背景,在此基础上,才可能找到此类纠纷切乎实际的最佳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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