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
www.110.com 2010-08-25 15:58
京价(房)字[1998]第418号
市房地局:
为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成本,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批复》[京政函(1998)68号]的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调查、地籍费。
请你局及你局委托代收代征的部门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特此通知 1998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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