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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土地证与老红契效力问题的解答
www.110.com 2010-07-05 16:3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行字第16242号

  发布日期:1955-11-21

  执行日期:1955-11-21

  河北省阜城县史相歧:

  你3月23日的来信已经收到,对你所询问的问题,答复如下: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30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的规定,在土地改革以后,所有以前的一切老契,均已作废,所谓老红契压倒的问题,是不应该存在的。

  至于假造红契以侵占他人产权,是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应受到什么处分,要由有关机关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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