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女户籍未迁出索要补偿费谁是被告
来源:作者:日期:09-04-16
[案情]:原告甲因丈夫去世,从原村民小组嫁到另村与他人再婚,离开原居住地已有十余年,但其户口至今没有迁出。去年初,原居住的村民小组因部份土地被征用办厂,该村委会将获得的费交给该村小组,村小组干部组织该组全体村民讨论了补偿费分配方案。因甲离开已有10余年,原分到的责任田和责任山已经调整给别人,离开后也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故没有分给甲土地征用补偿费。现甲以户口未迁出,应享有分得土地征用补偿费为由起诉,要求原居住地的村民小组给付该笔土地征用补偿费。
[评析]:
对本案被告的确定,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原居住地的村委会是本案的被告。理由是:村民小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再说村民小组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其他组织”所列举的对象,因此,不能将村民小组当作“其他组织”看待,将村民小组列为被告。若将该村民小组全体村民列为被告也不实际,在实践中不好操作。而村委会具有法人资格,是适格的被告。故本案只能将甲原居住地的村委会作为被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将甲原居住的村民小组的全体村民均列为被告。理由是:村委会已经将甲原居住的村民小组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付给了村民小组,是村民小组全体会议讨论不予分给甲该笔补偿费,村委会没有侵害甲的合法权益,村委会不能对村民小组全体会议的决定承担责任,因此,不能将村委会列为被告。村民小组不具备法人资格,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其他组织”所列举的对象,因此,不能将村民小组当作“其他组织”作为本案的被告。本案是全体村民会议决定不分给原告该笔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对于全体村民会议的决定,应由全体村民负责。故本案只能将原告原居住的村民小组的全体村民均列为被告。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原居住的村民小组是本案的被告。理由是:在本案中,村委会已将土地征用补偿费全部付给了村民小组,是村民小组全体会议决定不分给甲的,因此,不能将村委会列为被告。虽然是村民小组全体会议决定不分给甲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但将村民小组的男女老少几百人全部列为被告也不实际。村民小组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其他组织”所列举的对象,但是可以将村民小组看作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因为它符合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第1款第(9)项之规定: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故应将甲原居住的村民小组作为本案的被告。
对此,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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