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农村新政策,各地陆续取消农业税,这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地的积极性,农村“土地热”现象再次出现,被抛荒、代耕 、流转的土地,成为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的焦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不断出现,不少还是群体性纠纷。就涟水县人民法院而言,2004年受理此类纠纷共31件,占全年收案总数的1.7%,2005年月1—5月份受理此类纠纷计29件,占收案总数的3.6%。从统计数据看,今年仅5个月时间,此类纠纷数量与去年全年基本相同,且占收案总数的比例翻了一倍之多。大量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出现,给农村农业生产和社会稳定带来诸多不利因素,如何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已摆上基层人民法院的议事日程。本文拟从争议受理、案由确定、审理原则和分析等四个方面入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的审理作一初探。
一、争议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调或调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04 年12月17日,《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我省法院系统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主要依据,《条例》第36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条例》第41条同时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起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诉讼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我国农村政策的基石。人民法院应站在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到,妥善受理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进一步落实党和国家的农村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任务,对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二、案由确定
(一)农业承包
农业承包合同是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通过自愿协商、公开招标等方式,将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发包给承包人,由承包人独立经营,完成规定的上交任务后,享有合同规定收益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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