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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调控
www.110.com 2010-08-02 16:33

  利用外资规模调控的目标:保持适度规模

  (一)适度规模的涵义

  1.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适度规模的定义

  我国对吸收外商直接投资规模进行宏观调控,所要达到的目标之一就是保持适度规模。所谓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适度规模,是指在国家掌握经济发展控制权的条件下,在一定时期内,能为经济发展所消化吸收,并能促进经济发展的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这种适度规模,就是通常所说的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的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合理规模。需要指出的是,长期以来人们对利用外资适度规模的研究,一般都侧重于对适度外债规模的研究,而对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适度规模有所忽视。有些研究名为利用外资的适度规模,但实际上也是仅仅局限于对外债适度规模的探讨,并没有涉及外商直接投资适度规模间题。

  众所周知,借用外债(即利用国外间接投资)与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是我国利用外资中采用的两种主要形式。尽管这两种形式同属于利用外资,但它们却存在着不同之处,最重要的区别是:借用外债构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到期要偿还本息;而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则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对外负债,投资者以利润或其他适当形式回收投资。由此可见,对适度外债规模的研究,尽管对我们研究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适度规模具有参考价值,但前者并不能取代后者。

  2.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适度规模的特征

  前面对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适度规模的定义,具有以下特征:

  (1)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适度规模反映了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安全规模的要求。引进外商直接投资也存在着安全规模问题,如果我国的某些产业或行业,如大型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被外商所控制,外商就可左右我国的经济发展,从而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如垄断某些产品的国内市场,阻碍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削弱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的力度等等。因此,在国家掌握经济发展控制权条件下,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都属于安全规模。但是,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安全规模并不一定就是适度规模。因为,安全规模的取值范围是大于零、小于极限规模(极限规模是指外商投资规模达到这一规模时,外国资本就可能掌握我国经济发展的控制权)临界点的整个区间。如果单纯从安全的角度考虑,当然是规模越小越安全,显然这种极小的规模,对于经济发展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适度规模必然是安全规模,否则我国的经济制度就会改变。因此,保持适度规模是国家掌握经济发展控制权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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