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有技术,也称“技术秘密”、“技术诀窍”、“非专利技术”等,是英文中的“Know-how”的缩写。对于专有技术的含义,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通常认为专有技术指享有一定价值的可以利用的,为有限范围专家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和不作为工业权取得任何形式保护的技术知识、经验、数据、方法或者上述对象的组合。在技术贸易中,除了专利技术许可合同外,专有技术许可合同同样大量存在。由于专有技术有其固有的秘密性的特点,专有技术许可合同中通常约定被许可方应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本文将从专有技术许可合同保密条款的主要内容以及应当注意的问题方面,对专有技术许可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予以探讨,以期对读者在技术许可、引进时所面临的风险做一个提示。
专有技术不同于专利技术,其主要区别在于:首先,专利技术是公开的,其内容已在专利说明书中公诸于世,而专有技术是未公开的一种秘密技术,一旦丧失了秘密性,其商业价值通常也会随即丧失;其次,专利技术按照法律的规定有一定的保护期限,而专有技术无所谓保护期限问题,只要不泄密,就受到实际的保护。由此可见,专利技术靠专利法律制度维持其商业价值,而专有技术主要依靠其秘密性维持其商业价值。一旦专有技术被泄密或被公开,即丧失了专有技术的价值而转为了公开的技术,这将给专有技术的所有人带来巨大的商业损失。因此专有技术许可使用合同一般都包含保密条款,用以详尽的约定被许可方对专有技术的保密义务。
鉴于保密条款的重要性,专有技术许可合同中的保密条款通常规定的非常严谨、细致,一般包括保密范围、保密措施、保密期限和泄密的责任等内容。
1.保密范围。许可方提供的资料通常包括两类,即非机密资料和核心资料,在订立保密条款时,合同双方应确定哪些资料属于保密的范围。这不但有助于进一步确定对哪些资料采取何种保密措施,同时也为追究泄密责任提供了确实的依据,防止在出现泄密情况后泄密方否认该资料属于技术秘密的范围。
2.保密措施。保密措施一般包括:要求被许可方将资料妥善保管,如存放地点应派合格的保管人员,使用资料应履行借阅和归还手续,不同级别的资料由有不同级别权限的人员进行审批后才能借阅,并同时规定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复印、抄录等。
3.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即被许可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保密期限通常等于或长于合同有效期。
4.保密义务不适用的信息。该类信息通常包括: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可以证明该技术在泄露时被许可方已拥有,并不是以前从许可方直接或间接获得的信息;任何一方从第三方合法获得的,而不负保密义务的信息。对于上述三类信息,一般规定被许可方不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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