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法 > 外商投资知识 > 境外投资 >
“放宽境外投资渠道”对沪深股市影响有限
www.110.com 2010-07-31 14:49

  5月1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外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对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有关规定作出调整,将以前“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商品类衍生产品,以及BBB级以下证券”的规定,调整为“不得投资于商品类衍生产品,对冲基金以及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BBB级以下的证券”。这意味着今后国内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商业银行的境外理财产品,间接投资境外股票。消息经本报及时报道后,引起湛江读者广泛关注。记者采访了部分港城股民和市场业内人士,他们在普遍肯定此新政策积极意义的同时,也表示其对沪深股市尤其是A股市场不会产生太大影响。

  【背景】欲让QDII产品“叫好又叫座”

  据《湛江晚报》报道,有关专家认为,通过QDII将境内资金引向全球市场,这一政策有助于提高投资效率,从而加速国内资本市场与全球市场的一体化进程,扩大中国资本在世界金融市场的影响力和话语权。但是,由于我国QDII之前有着严格的额度控制和品种限制,比如自2006年7月底起陆续推出的首批QDII资金只限于投资境外固定收益产品,部分银行的QDII产品并未能掀起市场购买热潮,反而出现了认购不足甚至提前清盘情况,面临“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局面。

  【举措】境外投资渠道实质性放宽

  为改变这种局面,在商业银行严格区分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进行境外投资并根据客户类别销售产品的前提下,为进一步丰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投资品种,促进该项业务稳健发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境外投资范围做了相应调整,取消了之前“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等限制。

  《通知》还规定,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股票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需满足六个条件:一是所投资的股票应是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二是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0%%;投资于单只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三是单一客户起点销售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四是客户应具备相应的股票投资经验;五是境外投资管理人应为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机构;六是商业银行应选择在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监管的股票市场进行股票投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