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近日全文公布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附件,根据新《目录》我国鼓励外商投资交通运输、仓储及物流配送。新《目录》于2002年4月1日起实施。
交通运输、仓储业鼓励类项目:
--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的建设、经营
--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
--公路货物运输公司★
--输油(气)管道、油(气)库及石油专用码头的建设、经营
--煤炭管道运输设施的建设、经营
--运输业务相关的仓储设施建设、经营
标★的条目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有关。
(二)入世后我国在公路、水路交通服务贸易方面承诺的主要内容
国际海运
对外商从事挂靠我国港口的班轮和非班轮运输无限制;允许外商设立合营船公司,经营悬挂中国国旗的船舶,但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合营企业可享受国民待遇。
海运辅助服务
允许外商设立合营企业从事船舶代理服务,但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允许外商设立外资控股的合营企业从事贷物装卸和集装箱场站服务;合营企业可享受国民待遇。
港口服务
外商船舶在我国港口可在合理和不歧视的条件下使用以下港口服务:引航、拖带、食品、燃料和淡水供应、垃圾收集和污水处理、驻港船长服务、助航设备服务、船舶营运必需的岸基服务(包括通讯和水、电供给等)、紧急维修服务、锚地、泊位和锚泊服务等。
仓储
从加入时起,允许外商设立合营企业从事仓储服务,但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加入后一年内,允许外资控股;加入后三年内,允许外商独资经营;合营和独资企业可享受国民待遇。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从加入时起,允许外商设立外资控股的合营企业;加入后三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但只允许承揽下列工程项目:1、全部由外国投资、赠款或外国投资和赠款建设的工程;2、我国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并采取国际招标的工程;3、外商投资占50%以上(含50%)的中外合资、合作建设的工程以及外商投资占50%以下、但国内企业在技术上难以单独完成的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4、国内建筑企业难以单独完成的国内投资建设的工程,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与国内建筑业企业联合总承包或分包。加入后三年内,合营和独资企业可享受国民待遇。
(三)《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的暂行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1993年6月23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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