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法 > 外商投资知识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变化
www.110.com 2010-08-02 14:32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国家经济技术发展情况,定期编制和适时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于2002年3月11日公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31日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共同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同时废止。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有以下五类:

  (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二)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三)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四)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 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五)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中国产业政策的。产品全部出口的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规定》指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在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公布后,对外商投资产业鼓励类由186条增加到262条,限制类由112条减少到75条,依据国民经济的统计分类方法分类的所有产业中,需要中方控股的产业仅有21项,不到整个产业共371个条目的5.7%,外资在中国可以独资的产业已经占到产业体系的87.6%。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