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类
1、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2、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作
3、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4、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5、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超过50%
6、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
7、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8、公路货物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9、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限定条件见限制类第(五)
10、会计、审计:限于合作、合伙
二、限制类
(一)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二)水上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三)铁路货物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四)电信公司
1、增值电信、基础电信中的寻呼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0%
2、基础电信中的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外资比例不超过35%;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3、基础电信中的国内业务、国际业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35%;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五)商品交易、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销售代理、商业管理等各类商业公司,以及粮、棉、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业务;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建设、经营
1、佣金代理、批发(不包括盐、烟草):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可达50%,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 肥、成品油、原油;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不迟于 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成品油、原油
- 上一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变化
- 下一篇: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六大特点
相关文章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 ·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税收优惠政策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涉海及相关产业
- ·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五大调整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与二手房市场
- ·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资进入汽车研发
- ·湖北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六大特点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变化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比较分析
- ·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突出产业调整战略
- ·1995年公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更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一
- ·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投资房地产业限制扩大
- ·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双重作用
- ·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爱憎分明”
- ·发改委就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答记者
- ·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N个新看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