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同胞个人及企业来本市投资兴办的合资、合作、独资经营企业,下同)从开
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
2.在我市市区投资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凡属生产性的减按24%的税率征收所
得税。但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 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 外商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 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3.外商在我市没有机构而有来源于我市
市区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得以外,都减按
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4.市区外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享受退税或免税
待遇;内销产品照章征税。
5.市区外资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等,用于生产出口
产品的部分免征增值税;用于内销产品的部分照章征税。
6.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
出口企业,在减免所得税期满后继续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先进技术型外
资企业在税法规定的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
外商从其投资企业获得的税后利润,不论其是否汇出中国境外,外商投资企业在
支付时免于扣缴所得税。
一、税收优惠
第一条 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
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
办的企业,第六年至第十年的所得税,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实行优惠,并免征地
方所得税。
第二条 对外商投资改(扩)建的现有国有、集体和乡镇企业,除享受第一
条优惠外,其改(扩)建后新增增值税超20%部分(与前三年实际缴纳的算术平均
税额相比),其中属于地方分成范围内的,头两年企业全额纳税后由同级财政全额
返还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全额纳税后由同级财政按其缴纳税额的50%返还企
业。
第三条 对投资农林牧鱼业的外商投资企业,10年内减半征收农林特产税;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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