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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www.110.com 2010-07-31 14:58

  (一)所得税征收

  (1)凡投资徐州市鼓励类的工农业生产项目,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总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农业项目,按有关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财政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4)从事港口、码头建设和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在上述减免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免税、减税年限。

  (二)土地使用

  (1)对投资生产性项目占用耕地可免征耕地占用税。投资鼓励类项目,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项目建设用地经市政府批准,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第6~10年减半交纳土地使用费,其中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10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2)对投资兴办农业综合开发、基础设施、高科技产品开发等鼓励类产业的,经市政府批准,在取得使用权起10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3)对投资兴办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环保和其它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益项目,按用地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在使用期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三)实国民待遇

  凡投资鼓励类项目,经批准,其产品内销比例可自定。除国家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政策,在徐州市全部适用外,鼓励内资企业来徐投资的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同样可以享受;外商在徐州市住宿、就餐、购物置业、子女就学、旅游景点的门票等与居民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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