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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
www.110.com 2010-07-31 14:53

  问:政府为吸引外商投资创造了良好的城市环境和有序的经济秩序,并提供了相当的优惠政 策,那么另一方面是否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呢?

  答:没有限制的自由就好像脱缰的野马,既不可能也不存在,合理的限制既是必须的管理也是必要的保护。

  对于外商投资项目,如属于下列情形,政府将其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 技术水平落后的;

  (二) 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三) 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四) 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而言,主要是指:

  (一) 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

  (二) 水上运输公司

  (三) 铁路货物运输公司

  (四) 电信公司。

  1.增值电信、基础电信中的寻呼服务;2.基础电信中的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3基础电信中的国内业务、国际业务

  (五) 商品交易、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销售代理、商业管理等各类商业公司,以及粮、棉、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物流囹送;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业务;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建设、经营

  (六) 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

  (七) 货物租赁公司

  (八) 代理公司

  1.船舶;2.货运(不包括邮政部门专营服务的业务);3外轮理货;4广告

  (九) 保险公司

  (十)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十一) 保险经纪公司

  (十二)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

  由于政府对上述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作了“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

  或者“不迟于某年某月某日允许外方控股”等不同的规定,因此提示投资者在确定投资方向之前要对此类规定有所了解,以避免影响商业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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