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审批
www.110.com 2010-07-31 16:45
(一)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审批或审核)
(二)设定依据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第6号);
3、《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受理条件
1、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
3、因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必须符合《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4、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
5、有关文件资料已按要求准备齐全。
(四)许可数量
不限。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根据受理条件,将材料备齐后报送市商务局。
2、对受理的申请,属市商务局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项目,由市商务局依法审批;
3、对属市商务局审核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项目,由市商务局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材料报送省商务厅。
4、需要送达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证件,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由市商务局通知申请人到本局领取。
(六)办理期限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审批机关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审批或审核)
(二)设定依据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第6号);
3、《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受理条件
1、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
3、因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必须符合《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4、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
5、有关文件资料已按要求准备齐全。
(四)许可数量
不限。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根据受理条件,将材料备齐后报送市商务局。
2、对受理的申请,属市商务局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项目,由市商务局依法审批;
3、对属市商务局审核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项目,由市商务局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材料报送省商务厅。
4、需要送达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证件,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由市商务局通知申请人到本局领取。
(六)办理期限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审批机关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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