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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审批或审核)
www.110.com 2010-07-31 16:45

  (一)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审批或审核)

  (二)设定依据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第6号);

  3、《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受理条件

  1、企业须在经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2、企业投资各方在经营期间合作良好,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没有大的纠纷和矛盾;

  3、企业建设、经营状况良好,原则上应是盈利企业;

  4、有关文件资料已按要求准备齐全。

  (四)许可数量

  不限。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根据受理条件,将材料备齐后报送市商务局。

  2、对受理的申请,属市商务局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项目,由市商务局依法审批;

  3、对属市商务局审核的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项目,由市商务局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材料报送商务厅。

  4、需要送达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证件,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由市商务局通知申请人到本局领取。

  如属国家限制性项目,或在国家有关限制性规定出台前已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一般不予批准延长经营期限。

  (六)办理期限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在收到全部规定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企业董事长签名并加盖企业印鉴的延长经营期限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决议;

  3、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4、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5、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税务部门纳税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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