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增值税方面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免税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主要有:
1.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字[1995]052号文件规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的各种初收产品)免征增值税。免税农业产品的具体范围与前述税率为13%的农业产品相同。
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属于上述农业产品的,应当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
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享受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待遇,应当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3.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免征增值税。
4.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94)财税字第060号等文件规定,专供残疾人员使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背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5.财税字[1998]078号文件规定,在2000年12月31日前,饲料免征增值税。按照国税发[1999]39号文件规定,饲料指用于动物饲料产品或其加工品,其范围具体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的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以上)、维生素(8种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制成一定料型的饲料。
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饲料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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