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 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2、当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手续完备,予以受理。
3、通过计算机查询是否重名。
4、确认无重名后,受理人员签署审查意见报处(科)长核准。
5、由档案室人员将核工业准的名称输入计算机,打印出“名称核准通知书”。
6、名称核准后,受理人员填写名称登记台帐,将其中一份申请书与名称核准通知书存档。
7、申请人领取“名称核准通知书”。
8、超出现行规定的或需报国家工商局审批的企业名称,按有关规定报国家局。
二、开业、变更登记程序
1、企业应在审批部门批准合同、章程后30天内申请开业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2、在企业提出设立(变更)申请后,受理人员对企业提交的材料予以初审 ,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书一式三份。初审不视为受理。
3、初审后,如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规定,受理人员予以受理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否则,受理人员负责通知企业补充修改材料,完备手续。
4、受理人员在申请书上签署审查意见,填好变更登记台帐,将材料整理排序后报处(科)长审 。
5、处(科)长审核后,将审核的企业材料转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报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审批后由受理人员交付打印执照。将核驳的企业材料退受理人员,受理人员负责及时通知申请人。
6、档案室人员液压依照内容文稿打印执照,打印完毕,录入人员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字,将材料及执照一并转交受理人员,受理人员负责复核材料是否齐备,排列是否正确。复核无误后发照,并将材料移交存档。
7、申请人交纳登记费,领取执照。 说明:此程序也适用于分支(办事)机构、分段发照、换发正本登记。
三、注销登记程序
1、为方便企业,在企业提出注销申请后,受理人员对企业提交的材料予以初审,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书一式三份。初审不视为受理。
2、初审后,如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规定,受理人员予以受理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否则,受理人员负责通知企业补充修改材料,完备手续。
3、受理人员在《注销登记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填写登记台帐后报处(科)长审批。
4、处(科)长审核无误予以核准后,受理人员将材料交档案室录入注销登记情况,录入人员在《注销登记申请书》上签字,将材料交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复核无误后向企业发出《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通知》,并将申请人所交回的各种印章留取印模后,当面销毁,并将有关材料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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