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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为海洋石油开发服务的中外合资企业税收
www.110.com 2010-07-31 15:36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4]80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受雇于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并由其支付报酬的中国籍雇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代征税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546号)文件,委托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或其指定的外事服务机构负责代征税款,并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二、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或其指定的外事服务机构受托负责对上述人员代征个人所得税时,要与原负责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区别开,即:区分两类纳税人扣缴税款的情况,进行分别缴库、分别统计计算并分别进行明细申报。

  三、各国驻华新闻机构应持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证复印件以及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涉外税务分局)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登记手续,依法履行中外籍雇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及纳税明细申报义务。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有针对性的纳税宣传工作,取得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以及各国驻华新闻机构对此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落实好委托代征工作。

  五、委托代征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按其所代征税款的2%返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二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国税函[2004]8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对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新闻机构中工作的中方雇员和外籍雇员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国际组织有关章程规定,对于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中方雇员和在外国驻华新闻机构的中外籍雇员,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际惯例,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 馆中工作的非外交官身份的外籍雇员,如是“永久居留”者,亦应在 驻在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税法对“永久居留"者尚未作 出明确的法律定义和解释,因此,对于仅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外籍雇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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