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9 9 1 年,中国A 公司与美国B 公司在上海共同
投资设立一家生产化妆品的中外合营企业。其中,A 公
司以其著名品牌C 作价2 0 0 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1 0 %。合营企业成立后,A 公司发现由B 公司控制的
合营企业并未对品牌C 加以有效利用和广泛宣传,使品
牌C 的知名度日趋降低。为保住国有品牌,1 9 9 5 年
,A 公司不得不以1 0 0 0 万元的代价从合营公司取回
了品牌C 的所有权。
案例评析:
根据中国法律,中外双方在设立中外合营企业时,
可以用工业产权进行投资,其中包括专利、商标和专有
技术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
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
投资。”
合营各方用作出资的工业产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自己所有的;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在中国合法有效
的。外国合营者用作出资的工业产权还必须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
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以工业产权出资可以选择以下几种具体的出资方式
:(一)所有权出资。即投资者将自己所有的工业产权
的所有权投入到合营企业中,作价占有股份,而自身丧
失了对该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这种出资方式的优点在于
可以获得较高的作价,占有较高的投资比例;缺点在于
投资者自身失去了对该工业产权的占有和控制,容易使
该工业产权特别是商标权的价值降低,如欲恢复则需重
新投入大量资金,造成损失。如投资者选用此种方式出
资,则建议在合营合同中明确规定合营各方对该工业产
权保护与宣传的义务,以及如果使用宣传不当则原所有
人有权无偿收回该工业产权的所有权。(二)许可使用
。即投资者将自己所有的工业产权以许可使用的方式投
入到合营企业中,将许可使用费用作价占有股份。这种
方式的优点在于投资者本身仍然享有对该工业产权的控
制和使用权,有利于该工业产权的保护和发展;缺点是
采用此种方式的作价较低,而且不能一次到位,其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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