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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营企业工业产权出资
www.110.com 2010-07-31 16:01

  案情简介:

  1 9 9 1 年,中国A 公司与美国B 公司在上海共同

  投资设立一家生产化妆品的中外合营企业。其中,A 公

  司以其著名品牌C 作价2 0 0 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1 0 %。合营企业成立后,A 公司发现由B 公司控制的

  合营企业并未对品牌C 加以有效利用和广泛宣传,使品

  牌C 的知名度日趋降低。为保住国有品牌,1 9 9 5 年

  ,A 公司不得不以1 0 0 0 万元的代价从合营公司取回

  了品牌C 的所有权。

  案例评析:

  根据中国法律,中外双方在设立中外合营企业时,

  可以用工业产权进行投资,其中包括专利、商标和专有

  技术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

  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

  投资。”

  合营各方用作出资的工业产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自己所有的;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在中国合法有效

  的。外国合营者用作出资的工业产权还必须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

  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以工业产权出资可以选择以下几种具体的出资方式

  :(一)所有权出资。即投资者将自己所有的工业产权

  的所有权投入到合营企业中,作价占有股份,而自身丧

  失了对该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这种出资方式的优点在于

  可以获得较高的作价,占有较高的投资比例;缺点在于

  投资者自身失去了对该工业产权的占有和控制,容易使

  该工业产权特别是商标权的价值降低,如欲恢复则需重

  新投入大量资金,造成损失。如投资者选用此种方式出

  资,则建议在合营合同中明确规定合营各方对该工业产

  权保护与宣传的义务,以及如果使用宣传不当则原所有

  人有权无偿收回该工业产权的所有权。(二)许可使用

  。即投资者将自己所有的工业产权以许可使用的方式投

  入到合营企业中,将许可使用费用作价占有股份。这种

  方式的优点在于投资者本身仍然享有对该工业产权的控

  制和使用权,有利于该工业产权的保护和发展;缺点是

  采用此种方式的作价较低,而且不能一次到位,其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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