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人肉搜索的条件
在涉及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人肉搜索”的问题上,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是维护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平衡原则。此处所谓的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只要有关事件或有关主体的行为涉及到违反法律、公共道德或其他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应该允许使用“人肉搜索”,以便社会公众了解事实真相、进行舆论监督,从而维系基本社会道德规范,捍卫法律的尊严。所谓的私人利益原则,是指对于那些既不违反法律,也不违反基本社会伦理道德的纯粹私人生活的问题是不允许搜索。
对于违法行为进行“人肉搜索”是维护法律尊严、贯彻和实现法律目的的需要。一方面,一些人实施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后往往隐蔽起来或隐藏证据,从而达到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如果能够通过“人肉搜索”询查和发现违法者,以令其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乃符合法律实施、维护法律尊严的目的。基于此种考量,在一些无法查找违法者或犯罪嫌疑人的情形下,应该允许利用“人肉搜索”方式查询。另一方面,即使是人们已知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或有关事件,“人肉搜索”也有助于人们对此展开讨论和正当的批评和舆论监督,以实现法律的教育、警示目的。
“人肉搜索”也是维系社会基本道德和价值观的重要工具。作为最基本的行为规范,最基本的社会伦理道德的贯彻和落实不是通过国家强制力,而是通过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来实现的。因此,对于那些涉及违法或违反最基本的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人肉搜索”,通过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或“道德审判”,则可以使人们树立和维护正确的道德观,贯彻和实现最基本的社会道德。无疑,“人肉搜索”中的舆论监督功能则是维系基本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外在“强制力”。目前,许多人认为,网络中出现的网友对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进行“道德审判”现象属于所谓的“网络暴力”,应该予以制止。如果按照这种逻辑,最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将因为缺乏舆论“强制力”而难以维系,法律实施的效果也将大打折扣。在法治社会里,公民的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不仅仅是针对更加和政府官员的行为,而且,还应该包含针对违反基本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定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只有这样,从而通过舆论监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基本道德规范的落实。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不应该是无限制的,而应该是有界限的,即它只能针对与公共利益有直接关系(包括违法行为和违反最基本社会道德)的行为或事件,而不能针对完全属于个人生活中的事情。否则,应该承担由此造成的消极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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