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的法律保障机制
虽然我国已颁布相当数量的信息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但总的说来还有很多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为确保网络安全,除技术安全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外,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
(1)确立网络安全的保护理念
为使国家的政策法律能够适应社会存在的现实和需求,需要确立法制建设要保障和促进国家的信息化发展、法制建设为社会信息化发展提供全面服务的指导思想,修正传统的立法理念,从彻底改革国家传统的经济体制和保障机制入手,改变落后的调整方法,把信息网络安全法制保障的重点从单纯的规范和控制转移到首先为信息化的建设与发展扫障铺路上来,以规范发展达到保障发展,由保障发展促进发展,构筑促进国家信息化发展的社会环境,形成适于信息网络安全实际需要的法治理念。
(2)构建完整的网络安全法律体系
信息化的社会秩序主要由三个基础层面的内容所构成,即信息社会活动的公共需求,信息社会生活的基本支柱和信息社会所特有的社会关系。国家信息化建设所应有的政策法律环境也就必然是由对应的指导政策、技术标准和法律规范等三项内容所共同构建的三位一体的能够发挥促进、激励和规范作用的有机的体系。
(3)提高网络安全法律效率
信息网络安全政策法律的促进作用不应仅仅是被动适应和滞后,更多地还应表现为对技术的主动规范性和前瞻性。网络安全政策法律必须促进信息技术的进步,因此要强化网络安全政策法律的效率。在制订政策和创设法律时应当注意政策和法律符合技术的特殊要求,同时为技术的发展和完善预留空间,排除可能阻碍技术发展的可能性,提高法律对信息社会的适应性。
(4)借鉴国际信息安全的立法并加强合作
由于信息化是建筑在互联网的国际互联基础之上,信息网络的政策和法律就必然具有国际化的属性,在制订政策和法律的时候,应该特别注意和现有的国际规则的兼容,包括在立法思想、方式方法上和具体法律规定等各方面的相互兼容;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规则的创设,维护我国的实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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